行业标准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260dba | 发布时间: 2016-03-18 | 11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加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物流标委会”)制定本办法。
2. 在物流服务领域中需要统一的作业、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制定标准。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
3. 任何物流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需要制定的物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4. 物流委会及物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标准的起草组织和技术审查等工作,并对起草的标准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5.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归口由物流标委会依据各分标委会负责的物流领域范围进行分工。对没有设立分标委会的专业物流领域的标准项目,物流标委会指定某分标委会归口管理,或由物流标委会归口管理,并组建“XX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组”(工作组组建管理办法及工作组表格见附件)开展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6. 制定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可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章  标准预调研
8. 在标准预阶段,标准项目提出单位或个人应向归口分技委提出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
(1)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解决的行业问题;
(2)国外相关标准情况,与已有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
(3)已发布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与拟制定标准的相互关联性;
(4)标准的应用及实施的可操作性。
9. 归口标委会须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以确定标准立项的必要性。

第三章 申报立项阶段
10. 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每年分两批进行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的申报,上半年为6月份,下半年为12月份,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需提前1个月将申报的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报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
11. 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立项要求,整理并汇总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标准项目草案”(应依据GB -200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并应包括标准要求的主要要素内容)。
(2)行业标准立项材料:
★《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标准项目草案”(应依据GB -200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并应包括标准要求的主要要素内容)。
12. 在项目建议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标准项目的主起草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建议,要求:
(1)标准主起草单位如是企业,该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化建设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2)起草标准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标准涉及的相关物流业务,参加了由物流标委会组织的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应参加此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13. 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要求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物流标委会秘书处,同时申报电子版本。
14. 物流标委会对提交的立项建议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组织物流标委会委员及物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国家(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15. 申请立项的物流国家标准,需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申请立项的物流行业标准需经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并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四章 标准起草阶段
16. 在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应在归口分标委的指导下成立标准起草组,并明确主要负责人,起草组成员应包括:物流标委会或分标委会成员(1名)、标准制修订专家(1名)、主起草单位技术人员、标准应用领域中3-5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物流专家等。
17. 起草小组中,物流标委会或分标委会成员负责指导和督促主起草单位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确保其工作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专家负责标准结构和编写的指导;标准主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各稿的起草、修改,标准起草过程中组织研讨,专家意见的收集整理,与起草小组各专家的内部沟通等工作,并对所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18. 主要起草单位应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并报归口分技委,分技委应对标准编制进度进行检查与指导,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应协助起草小组开展标准研讨,协调及研讨情况应报物标委秘书处。
19. 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每版标准的修改及专家论证,主起草单位应对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汇总,并形成会议纪要发放起草小组其他成员,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20. 标准起草应符合GB -200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21. 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如需对项目进行调整需由归口标委会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报物流标委会秘书处,由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分标委会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五章 征求意见阶段
22. 准征求意见稿须在标准起草小组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其格式及内容应符合GB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23. 标准征求意见稿须经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初审后,并填写《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见附件)报物流标委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征询意见。报送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材料包括:
(1)《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计划(征求意见函、发放方式、发放领域等)。
24. 《标准编写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项目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的意义
(3)国家(行业)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
(4)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国家(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9)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以上各项可依据标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删减。
25.  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及时间要求:
(1)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全国物流标委会委员、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各地方质检局,物流及相关行业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物流领域专家等;
(2)发放方式:可选择网站刊登、邮件发送、函件邮寄等;
(3)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
26. 《征求意见函》应由物流标委会或分标委会拟定,其附件中《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的表格为统一格式,以利于意见的综合、整理;归口的标委会应协助主起草单位共同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收集工作由主起草单位完成,对于逾期不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27.  对复函的意见主起草单位应进行整理,经起草小组研究后提出采纳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表明不采纳的科学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归口的标委会应协助补充调研,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以解决分歧,完成标准送审稿。

第六章 审查阶段
28.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新制订标准原则上采用会审方式,修订和复审的标准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29. 标准专家审查可由物流标委会或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组织。
30. 由分标委会组织的专家审查,在审查前应对提交的审查标准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在审查前一个月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可电子版本):
(1)《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
(2)标准审定稿(其格式及内容应符合GB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3)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4)《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
(5)审查会的专家名单建议。
31. 审查材料经物流标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会审或函审;专家审查如采用会审,审查会时物流标委会秘书处需安排一人参加。
32. 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物流标委会委员或分标委会委员组成,如标委会中缺少审查标准所涉及物流领域的技术专家,可委托标委会以外的其他专家。
33. 审查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应设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专家应包含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政府部门的代表等专家,标准使用方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专家组中不应有标准的起草人。
34. 会审资料应在审查会议前七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审查的每一位专家。
35. 会审专家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36. 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审查专家签到名单,《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标准编制说明中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37. 采用函审时,函审材料应在函审表决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函审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38. 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见《函审结论表》),后附函审人员返回的《标准函审单》。

第七章 批准阶段
39. 审查后,归口管理的标委会应指导标准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行业)标准报批稿,并完成其他报批材料。
40. 归口分技委会应对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在审查会后一个月内将材料报送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的材料应以纸质和电子版本两种方式报送。报批的材料应包括:
(1)“标准报批清单”(2份)
(2)“标准申报单”(3份)
(3)按标准编制要求完成的标准报批稿(5份);
(4)“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及有关附件(3份);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后附《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专家名单(见附件)(各3份)
(7)采用函审时,提交《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后附《函审单》(各3份)
(8)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3份)。
41. 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42. 在标准报批阶段,标准归口标委会应按物流标委会秘书处要求组织主起草单位补充及修改标准的报批材料。

第八章 复审阶段
43. 标准实施后,物流标委会根据科学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组织有关单位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审查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45. 由分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复审后,应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材料要求一式5份)。
46. 复审处理意见分为: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2)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而重新列入计划;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47.  对需重新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归口的标委员应按标准立项要求执行。


附件1:工作组组建相关材料
       《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组组建要求》
       《XXX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组》名单表
附件2:国家标准制修订表格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国家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国家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国家标准函审单》
       《国家标准函审结论表》
       《国家标准报批文件清单》
       《国家标准申报单》
附件3:行业标准制修订表格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行业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行业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行业标准函审单》
       《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清单》
       《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件4: 《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件5: 《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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