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务部注意到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9月20日做出的关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的裁决。这意味着中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的上诉判决中获胜,是一个好消息。我们对这一判决表示欢迎。

  该案涉及此前我国实施的维生素C产品“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就此曾向美国法院递交“法庭之友”信函。美国法院的二审裁决采纳了国际礼让原则,尊重商务部对出口管理制度作出的说明。

  我们对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赞赏,也将继续坚定地支持遵纪守法的中国企业采取合法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今年8月,欧盟连撤我国8家光伏企业价格承诺资格,使得目前“被退出”的中国光伏企业多达16家。而今年上半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额大幅下滑三成。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论?

  答:此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欧光伏价格承诺执行中部分企业被取消资格,二是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这两个方面有一定关联度,部分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客观上会影响到它们在价格承诺口径内的出口,但并不是我国对欧光伏出口额下降的根本原因。

  关于中欧光伏价格承诺执行中部分企业被取消资格的问题。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8月,欧委会分7次总计取消了我国16家光伏企业的价格承诺资格。16家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的企业分两类情况:一类是自愿申请退出,此类企业有4家;另一类是涉嫌违反价格承诺协议行为被取消资格,共有12家。

  对于部分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问题,需要客观看待。首先,我们要看到绝大部分企业仍继续保留价格承诺资格。过去几年,中欧双方秉承合作精神,共同付出辛勤努力,为价格承诺协议的顺利执行铺平了道路,绝大多数中国光伏企业遵守协议,执行情况良好。除16家企业被取消资格之外,目前尚有105家企业仍在价格承诺范围内。其次,部分申请退出的企业,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主要出于摆脱价格承诺协议条款约束的目的,寻求于其有利的市场机会和空间。第三,部分企业确实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信守承诺是中方一贯坚守的基本立场,对此类企业,中方支持按照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包容、不姑息。第四,目前价格承诺的执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价格承诺项下的最低限价已严重偏离市场水平价格,出现了在谈判和签订协议时无法完全预测商业模式等新情况。对此,我们希望欧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最低限价水平做出适当调整,以合理的方式为价格承诺的继续平稳执行创造条件。中方愿与欧方密切配合,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价格承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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