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中物品延误应赔偿
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赔偿。
不得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
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