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2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结合实际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相关体制机制和应用服务创新,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平台建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务数据在调节经济运行、改进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数据体系仍存在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供需对接不顺畅、共享应用不充分、标准规范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部署要求,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建设指南。
一、建设背景
(一)建设现状。
1.政务数据管理职能基本明确。
2016年以来,国务院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结合政务数据管理和发展要求明确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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