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试点地区海关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6.海关预裁定申请人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向试点地区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试点地区海关应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

7.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8.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

9.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要求履行争议付款程序,试点地区海关应予以放行。

10.在试点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境外合格评定机构资质,应适用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不得将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在境内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代表机构作为承认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认证相关检查、检测结果的条件。

11.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有关部门应允许将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

12.在试点地区,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描述词或形容词的葡萄酒。

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13.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14.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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