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放共享。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加大数据资产供给使用,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数据资产不予开放,开放共享进入市场的数据资产应当明确授权使用范围,并严格授权使用。

(六)审慎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需要和数据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数据资产。确需彻底删除、销毁数据资产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确保无法恢复。

(七)严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行政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

(八)夯实基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

三、严格防控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九)维护安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管理,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资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十)加强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加强数据资产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构筑立体化监督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十一)及时报告。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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