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确定试点。商务部商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择优确定试点城市。评审重点考察城市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保供等工作基础、发展潜力、政策环境以及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方案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可量化、措施可操作、制度机制完备等,并须充分体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要求,将促进流通发展与保障流通安全有机结合。对第一批试点城市,申报城市所在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省级部门根据反馈的评审意见,指导入围城市修改完善方案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直辖市4亿元左右,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3亿元左右,其他地级市2亿元左右。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拟于2024年和2025年启动的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城市工作,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中统筹推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下一步继续安排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资金支持区域,应避免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地区重叠。

  (四)做好考核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初,由省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绩效自评,于6月底前报送自评报告(含得分和问题整改清单)。商务部商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试点建设期满第二年,由省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试点政策到期后,商务部、财政部将进行政策评估,另行确定是否延续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验收办法等,指导督促试点城市细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把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流通保供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推动。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宣传发动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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