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实施许可的,应符合法律授权规定,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责任分工,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与现代检测技术有机衔接,确保食品特色和质量安全。

(六)完善特殊食品注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严格开展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品种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作,开展特殊食品技术联动、专家联审;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

(七)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建立食品贮存监管机制

(八)加强食品贮存安全监管。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依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加强对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等贮存主体的监督检查,规范贮存经营行为。

(九)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食品贮存条件,实施食品贮存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食品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贮存。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

(十)强化食品贮存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明确食品贮存的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属地食品贮存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四、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依法建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

(十二)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研究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要求,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污染变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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