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有序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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