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结合自身资金使用需求,采用随借随还用款模式,灵活支用与偿还贷款资金。对逾期、不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金〔2025〕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1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清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