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在本协会(商会)兼任名誉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 月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