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4.3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2。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6.11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6.11.1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6.11.2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6.11.2.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脾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如图6所示。
6.11.2.2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脾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如图7所示。
6.11.2.3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6.11.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夜间或较暗环 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 向反射材料制作,反光方式参考附录B(参考件)。
6.12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如图3所 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干10m。标志的照明应满足6.10.4条和6.13条的要求。
6.13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7 设置方法
7.1方式
7.1.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间隙
7.2.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