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了29个省(区、市)筛选出的283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政策允许“无车承运人”从事具体运输业务、并和企业签订运输合同、还能开具运输发票。
看似简单的几件事,就把无车承运人的发展瓶颈给打通了。无车承运人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帮助交通部让货运市场更加透明、规范。这里真为中国没有资质的黄牛们捏一把汗!
至此,无车承运人在国内的定位也开始明朗。无车承运人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物流整体解决方案和精细化运输组织;它的商业模式是在给客户创造新价值的同时赚取差价;它的本质是第三方物流,只不过是没有自己的运输工具而已。
其实说到底,无车承运的核心就在于交通部希望通过监管无车承运人,来监管运输流水,包括运输单据、运输轨迹等等。
这个在黄牛、信息部、配货站一大堆中间环节下,不透明、不规范的市场,每个人分到的越来越少,工厂却还苦苦叫着运费高!
目前来说,监管情况还是非常不错的。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国283家试点企业中,共281家纳入监测。仅2017年5月1日-5月31日,就累计上传运单470764单,平均每天上传15186单数据。(考虑到5月赶上劳动节、端午节,数据会较其他月偏低。)
明确了这些,我们再研究一下交通部对“无车承运人”的监管。我觉得这对无车承运人企业、被监管的车货总重12吨以上车主,以及想做无车承运人的三方、信息交易中心,都是有关系的。
一、监管对象
车货总重12吨以上货运车辆。
二、监管媒介
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结构图
通过监管“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控货运市场数据。“无车承运人”平台上车辆运行轨迹可以证明一票货的真实性,而“无车承运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反应一票货的具体信息。
三、谁来监管?
1.交通部统筹指导:通过部监测平台进行试点运行监测。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重点督导:作为监测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试点运行的监测工作。可自建平台或采用虚拟平台。
3.企业自律:无车承运人企业把好第一关,并对省级督导和部监测反馈进行处置和整改。
四、监管什么?
1.运输业务监测:运输业务真实性把关
对试点企业的运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车辆运行轨迹数据等,进行比对排查,强化试点企业运输业务单证与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并与税务等部门做好信息协同对接。
2.运输资质比对:车主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对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人(司机)、实际承运车辆的经营资质进行查验比对,强化试点企业对运输全过程和实际承运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
3.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
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截图
加强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比如:试点企业的保险赔付制度落实;“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对实际承运人(司机)的服务质量,管控情况是如何;业务投诉处理情况;这些都要纳入动态监测。
4.运行绩效监测
通过对试点企业运单数据的动态监测,从而对该企业的运输业务情况、成果得出综合评估。
五、如何监管?
1.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货运车辆,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信息查询服务。
2.交通部委托“国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设部级试点运行监测平台”,向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运输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司机)的“人、车、户”基本信息。
3.做好数据接入,完成企业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工作。
4.监测及异常情况处理,部监测平台对企业接入的数据进行自动监测分析比对。
一旦出现实际承运车辆资质信息异常、“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未按要求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以及单证信息与实际运输轨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省监测平台(包括省监测虚拟平台)推送异常情况提示。
交通部将根据监测平台统计的各试点企业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异常率较高的企业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异常情况及处理
试点企业的监管会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保证“无车承运人”的推行工作。而物流作为国内比较传统的行业,从业人士相对大龄,信息化程度也比较低。
试点方案推行初期,难免会遇见诸多问题,而监测到异常又会影响试点企业的评估,再说说一些异常情况的解决。
1.单据接入异常
指无车承运人企业上报的单据未按填报要求填报,必填项未填、或填报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
例如,某企业于2017年6月6日共上传了100个单据,其中,10个单据中存在必填项没填、或者填报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那么该天的单据接入异常率就是:10÷100=10%;
对于这种情况,会通过监测平台查询到具体接入异常的原因,是必填项未填、还是填报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改正之后,再重新上报此单据。
2.车辆资质异常
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截图
指企业上报业务单据中的车辆信息与运政系统信息相比对,存在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证件过期、运政信息与证件信息不符的情况。
例如,如前文,某企业上传的100个单据,有10个接入异常,剩下90个单据填报正常。将每个单据中显示的“运输车辆信息”与“运政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有20个单据中的车辆存在无道路运输证、证件过期、运政信息与证件信息不符的情况。那么该天的车辆资质异常率就是:20÷90=22.0%;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车主立即补办证件、换发新证、或者更新运政系统信息。
3.车辆入网异常
指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车及牵引车,尚未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例如,前文中剩下的90个单据填报正常,其中50个单据是“车货总重12吨及以上”的货车运输的。而且,经过“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比对,发现有10个单据中的车辆没有入网,那么该天的车辆入网异常率就是:10÷50=20%;
对于这种情况,“车货总重12吨及以上”的货运车辆,需要尽快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4.车辆定位异常
指总质量12吨及以上货运车辆进行运输的业务单据中,起止点的定位信息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轨迹定位信息不符。
例如,前文中剩下的90个单据填报正常,其中50个单据是“车货总重12吨及以上”的货车运输的。而且,经过“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比对,发现有5个单据中的车辆定位信息不正确,那么该天的车辆定位异常率就是:5÷50=10%。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做好车辆运输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督。
5.综合异常
如果一条单据中含有以上任意一种或者几种异常,则该单据为异常单据。综合异常率就是一定时期内异常单据占总上传单据量的比例。
监管平台监测“无车承运人”企业的异常情况。“无车承运人”企业则监管“车货总重12吨及以上承运车辆”的异常情况。如果异常率太高,交通部可以让试点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会取消其试点资格。
同样,如果承运车辆异常率较高,无车承运人企业也会让其配合。对拒不整改的承运货车,可以让其无法在平台上找货。在信息高度透明、互联互通的今天,希望各位稍加重视。
七、其他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
1.“一单多车”和“一车多单”的情况下,单据怎么填?
分为如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在大宗运输中比较常见,如果一个托运业务需要多辆车运输:则每辆承担该笔运输业务的车分别上传一张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每个单据的货物重量、费用,按在这笔托运业务中实际比例填写,每张上报的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的原始单号相同。
第二,在城配、零担中较为常见,如果一辆车承运多个托运业务:则按照每个托运业务分别上传一张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每张上报的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的车辆信息相同。
第三,在城配中比较常见的,如果一个托运业务含有多个装货地点或收货地点:则根据每个装货地点、及其对应的收货地点上传一张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每张上报的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的原始单号相同。
第四,也是在城配中较为常见,如果一辆车含有多个装货地点或收货地点的任务时:则根据每个装货地点、及其对应的收货地点上传一张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每张上报的无车承运人电子路单的车辆信息相同。
2.单据发送时间是?
货物送到收货人后,上报单据。(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纳入监测之前就已经完成的业务,则不需要上传。)
3.车辆的轨迹信息怎么上传?
车辆轨迹信息不需要上传。无车承运人企业只需要按《无车承运人运单技术规范》上传单据即可。
部监测平台根据上传单据中的信息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信息进行比对,继而,对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运行轨迹信息进行核查。
4.单据字段合理性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反馈,目前,上传的单据中出现重量为0、或者200多吨,费用是0、或者几百万的情况。所以呼吁单据中的货物重量、费用等信息,如实填写。
5.我的车资质明明是正常的,为什么说是异常的?
由于全国运政库和各省运政库数据不一定实时同步,存在异常的误判。无车承运人企业可以登录部监测系统申诉,提交相关信息。申诉由车籍所在省管理部门审核。
同时,部监测系统每周会发送短信提醒管理部门审核。
6.我有20单业务都用了同一个车,如果这个车资质异常,每条都要申诉吗?
不需要。只要一条申诉了,其他用该车的单据不用提交申诉。如果申诉成功,用该车的单据都会由“异常”更新为“正常”。
过去不论散户,还是黄牛、信息部、配货站等,赚的都是“信息不透明”的钱。货主不了解行情,下游才有开价权利。现在信息高度透明了,货主、或者说上游客户对运价心知肚明,其实最难生存的,是中间商。
再者,信息透明,不仅意味着车主“人、车、户”相关信息的透明,也以为着诚信体系越来越透明。现在交通部要通过无车承运人监管货运行业,套牌、一牌多车、无证上岗、C照开A照的活…这些情况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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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是由从事仓储、运输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教育、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加快储运向现代物流转化,建立和发展我国新型的物流市场。本着服务、协调、交流、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生产和流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本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为建设和谐中国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www.cmsta.org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经济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储运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的研究,向政府和部门提出建议;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企业与其它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特别是同工商企业建立起供应链业务模式,积极促进会员企业由传统储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促进全行业转变增长方式,形成以仓库为结点的全国仓储物流网络,促进储运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四)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流通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挖掘行业内部专业人才潜力,推广先进的流通技术、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储运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七)建立与国外流通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友好合作和交流;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资料,根据规定编辑发行会刊、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企业资质 ;2.企业简介;3.会员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五)有权推荐本会理事成员;(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7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8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在所在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四)经营卓越;(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34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10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8月23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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