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誉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协会(商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协会(商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确保名誉职务设置规范、运行有序。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协会(商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在本协会(商会)领取或变相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第三条 本协会(商会)设立的名誉职务为 名誉会长 。
第四条 名誉职务一般授予为本协会(商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立人、捐赠人和工作者,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业界代表。
第五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卓越的专业成就和较高的社会声望,愿意为行业和本协会(商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名誉职务数量设置坚持精简、科学、合理的原则,与本协会(商会)规模、治理需要和实际贡献相适应。名誉职务总数不超过 2 人,其中, 名誉会长2人 。
对连续 5 年(含)以上无法产生合适人员的名誉职务,将及时撤销。
第七条 本协会(商会)新设名誉职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协会(商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名誉职务设立事项及拟授予的人员进行政治把关。
第九条 名誉职务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自动终止。确需连任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本协会(商会)换届时设立名誉职务,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将名誉职务名称、人员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材料经联合党委(直管协会党委)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届中增补及取消名誉职务人员,在召开理事会前,将名誉职务名称和人员等有关材料经联合党委(直管协会党委)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关心本协会(商会)发展,遵守本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本协会(商会)对名誉职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名誉职务人员不符合条件、发表不当言论、出现不端及违纪违法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对协会(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变相把持协会(商会)、干扰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的行为,按程序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现职及退(离)休领导人员在本协会(商会)兼任名誉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 月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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