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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