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财政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安全监管总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8.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0.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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