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25〕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山西省、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云南省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已审核批准。现就加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社会物流统计调查规范发展

(一)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严格确保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真实可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编制出台物流统计调查工作指南,明确制度程序规范、部门协调机制、样本遴选原则、业务技术培训、重点调查汇总、综合数据测算、最终结果审核、数据披露规则及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

(二)推动重点企业调查扩容提质。重点企业调查是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各地方要根据样本遴选原则确定调查企业结构和数量,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的调查企业样本库。将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等涉及的骨干物流企业纳入样本调查范围。督促重点调查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研究将企业填报情况与能否享受物流领域相关政策挂钩。

(三)提高统计核算数据质量。各地方要加强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的沟通对接,建立核算数据“联合审查评估—发布”机制,确保统计方法与国家保持一致、核算结果可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优化统计调查核算方案,注重加强对各地方核算结果评估、数据发布前的专业指导。

(四)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可靠。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保管统计调查所获取的企业信息和数据,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企业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坚决防范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不严甚至统计造假、统计数据安全和统计资料管理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五)加强数据共享。各地方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协调本地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统计核算所需基础数据,保障统计核算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持续完善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提升系统稳定性和便捷性,为各地上报统计调查数据提供技术支持。自建物流统计调查系统的地方,要向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及时上传完整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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