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发挥认证作用。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相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多方参与,合力推进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
(十五)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已列入有关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区,尤其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
(十六)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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