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作业的品种和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港口安全生产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照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结合部近期开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当地规划许可、超越当地规划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审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核。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
(三)严格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建设和竣工验收管理。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严格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1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于装卸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含与泊位相连的后方堆场)的竣工验收按部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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