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最高只允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化学品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做好有效的隔离,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超设计能力堆存危险化学品。
(十二)严把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的现场检查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的现场检查,发现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 672)、《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实操规则》(IMO/ILO/UNECE)的,或不满足积载隔离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加强诚信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瞒报行为。
五、严格重大危险源管理
(十三)严格督促企业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要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十四)严把重大危险源备案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重大危险源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危险化学品条例》第25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报上述部门备案,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六、严格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十五)严格现场检查的范围、程序、内容。现场检查重点区域包括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危险化学品罐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聘请组织专家协助检查,加强痕迹管理,对检查内容应做书面记录,现场要与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记录要建立专门档案备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可靠性、消防应急设施的有效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情况等。同时,对检查走过场,不认真履职的检查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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