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经营许可
(五)严把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关。对于新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认真核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应急处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每个具体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将许可发证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把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核查关。对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逐个核查,认真进行经营资质年度核验,发现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或者存在超许可范围(货种、数量、作业方式)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三、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
(七)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坚决不能上岗。
(八)严格从业资格管理把好适任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满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持证人员依法履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监督管理
(九)严格督促企业履行作业报告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严把作业审核批准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企业的作业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发现与经营许可不一致的不得批准。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未按批准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同时要做好与海事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的互通互报。
(十一)严把强制性标准执行检查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的作业要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B座11层 电话:010-83673352 京ICP备050040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32号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友汇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