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我国钢铁行业中的民营钢企数量较多,其中又不乏有较强竞争力企业的现状,应支持民营钢企间的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低效产能不再以救助为主,而是支持有实力的民企开展重组工作。政府的工作重点是保障重组过程的有序开展以及政策引导。
(四)严格供和需两端监管
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化治理。在非法、违规钢材产能密集区建立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协调监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中央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职能,形成正规企业联合抵制非法产能的行业风气;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废钢 (“地条钢”原料)回收、加工、利用市场,严格监督农村建筑、具有公益性城市建筑(“地条钢”主要消费市场)等领域的钢材产品质量,有效打压非法、违规产能的市场空间。建立非法、违规钢铁产能集聚区“黑名单”,避免这些产能关闭后“死灰复燃”。进一步完善生产环节监管体系,重点从动态环保监管、税收监管、用工监管三个方面整治违规生产。
(五)引导供需企业联合创新,攻克供应短板
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应以钢铁研发平台为主,可以是企业建立的研究机构,也可以是第三方建立的公共平台。鼓励钢铁下游消费企业和上游生产企业联合参与同一项技术的平台研发,以稳定的需求激励传统钢企开拓新兴市场。重点支持机械制造业对外依存度高的钢材原材料,包括核心零部件以及汽车、船舶、家电等行业必需的特钢和轧钢新产品的技术研发,突破高尖端产品国产化瓶颈。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企业评价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周健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