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针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进一步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制定统一的制式表格,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同时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清单公开力度,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

半月谈记者:当下很多社会组织发展遇到缺钱和缺人两大瓶颈,《意见》就此释放了哪些政策红利?

李立国:《意见》从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职能空间上,明确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经费保障上,明确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在人才激励上,明确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平等享受有关职称评聘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补贴、纳入相关表彰奖励范围,具有国际活动能力的向国际组织推荐。


半月谈记者:过去社会组织管理存在“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当下如何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

李立国:《意见》着力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登记前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衔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外交、公安、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和有关管理责任。在负责人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提出了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等管理措施。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从财务、税收、审计、金融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行业自律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措施。在社会监督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同时,明确通过主动注销、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和予以取缔等措施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保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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