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明电〔2022〕16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航道、通航建筑物等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水路运输通道安全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国内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刘鹤副总理在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高效统筹航道、通航建筑物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通过航道、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环节传播,切实保障水路运输通道和节点的安全畅通。

二、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完善防疫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航道、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管理和运行单位按照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疫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临时隔离点、临时集中居住场所设置,建立应急预备队。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内部隔离程序,并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健等部门做好人员转移、集中隔离、流调溯源等工作,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同时,及时启动应急预备队,确保通航不断不乱。

(二)加强过闸环节疫情防控。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尽可能使用APP、微信小程序、电话等方式,对船舶过闸申报、锚泊、排挡调度等实施不见面远程办理。实施过闸现场安全检查的,要做好登轮检查人员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尽量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必要时可穿戴防护服。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实行船员非必要不上岸、不登临服务区,工作人员非必要不登船。船舶通过船闸闸室和升船机承船厢期间,实施船岸界面物理隔离。

(三)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疫情防控。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运行或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和体温监测、防疫物资储备等要求,一线工作人员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并定期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通航建筑物和水上服务区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居住、闭环管理,实施轮班工作制,到岗换班人员应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船闸停航检修期间施工区域封闭管理,施工人员应满足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要求,且进入施工区域前应完成疫苗加强针接种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施工人员实施集中居住、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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