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关系。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核心节点。地方和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全量政务数据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治理,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注册数据目录,申请、获取数据服务,并按需审批、提供数据资源和服务。


图2 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关系图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形成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主管机构,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推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已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应将本部门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要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上按照统一要求提供数据资源、获取数据服务。

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可采用省级统建或省市两级分建的模式建设完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并做好地方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同时,应当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推进基础数据服务能力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各县(市、区、旗)原则上不独立建设政务数据平台,可利用上级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应用。


图3 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有关系统关系图

(三)与相关系统的关系。

1.整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现有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现有资源和能力,优化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构建形成统一政务数据目录、统一政务数据需求申请标准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规则,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协同高效的政务数据服务。

2.涉密数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开展共享,推进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建设政务外网数据向政务内网安全导入通道,以及政务内网非涉密数据向政务外网安全导出通道,实现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有效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安全共享、有序开放利用。

3.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总对总系统联通或分级对接。

4.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对接方式等,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有序共享、合理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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