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持续强化中短途运输场景应用。进一步扩大中短途运输场景新能源重卡使用规模,发挥新能源重卡在多式联运场景中短驳优势,加快港口、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场内转运车辆新能源替代,逐步实现新能源化。持续推动矿山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城市物流配送车、邮政快递车辆新能源化。引导国家重大基建工程优先选用新能源重卡施工车辆。加大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甬金通道新能源重卡推广应用。开展货运零排放试点建设。 (九)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引导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综合能源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电池资产管理、新能源运输装备融资租赁等新兴产业,推动新能源重卡多方联营模式发展,鼓励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能源企业跨界组建联营体,搭建资源共享运营平台,提升全链条运营效率。鼓励新能源重卡企业与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探索绿色运力溢价机制,鼓励经营主体联合构建“车辆—货源—补能”生态圈。 四、完善新能源重卡运营服务和监管体系 (十)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补能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加强数据共享,提升运营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补能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指导,督促运营企业规范经营,提升合规能力,防止垄断经营。规范新能源重卡行业数据信息发布,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规范新能源重卡、充换电设施市场竞争秩序。 (十一)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完善跨部门新能源重卡车辆选型、运行、性能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及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一致性管理及获证后监督,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新能源重卡使用动力电池应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等要求。新能源重卡严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研究建立新能源重卡运营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构建新能源重卡运行状态、安全应急、运营监督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监测体系。推动与应用场景深度协同的新能源重卡选型,建立新能源重卡能耗管理机制,提升车辆能效水平。新能源重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安全驾驶培训和运营培训,不得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提高运行安全水平。加强新能源重卡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使用溯源和健康水平管理,促进动力电池安全高效循环利用。 (十二)完善售后维修体系。丰富新能源重卡维修零部件供给渠道,支持其自营或授权网络向社会销售“三电系统”等核心零部件,指导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优化核心零部件备件网络体系,大幅缩短维修备件供货时间。引导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开放维修技术授权,加强维修专业人员培养和技术培训,探索利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完善维修站点布局,构建“检测—维修—救援”一体化服务体系。强化新能源重卡维修企业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三电系统”定损规范、维修标准,引导车辆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的可维修性,鼓励“以修代换”。引导建立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保险公司、社会资本等共同参与的维修服务市场。探索构建新能源重卡二手车评估体系,便利新能源重卡二手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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