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设施的产权约定
物流仓储设施的产权约定主要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对于合作标的的物业产权、抵押、转让及规划用途等四个方面内容的约定。
首先,就合作标的的物业产权而言,物流仓储设施的出租方应该保证租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完整和充分的,不存在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业的经营管理不会受到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影响。
其次,就合作标的的物业抵押而言,物流仓储设施的出租方应该保证在与承租方正式达成合作前未对租赁物业设定任何抵押。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正式达成合作后,出租方对租赁物业设定抵押前应该事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确保承租方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再次,就合作标的的物业转让而言,物流仓储设施的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业的转让、出售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一般不得采取分割产权的方式向公众出售租赁物业。


物流仓储设施的交付条件

最后,就合作标的规划用途而言,出租方应该保证租赁物业的规划用途为物流仓储设施业态。另外,租赁物业交付后出租方在租赁物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对租赁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必须与承租方商议一致。

物流仓储设施的交付约定
物流仓储设施的交付约定主要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对合作标的的交付条件、交割事项和法律凭证三个方面内容的约定。
首先,就合作标的的交付条件而言,物流仓储设施的出租方应该按照事先与承租方约定的交付时间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出租方向承租方正式交付的租赁物业除了达到双方约定的物业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交付条件。对于新建物流仓储设施来说,出租方在交付物业时需要提供租赁物业的竣工验收手续(包括建筑主体、消防、配电工程、给排水工程及电梯工程的验收手续)。对于已经在经营的物流仓储设施来说,出租方在交付物业时需要完成原有客户的清场工作。若租赁物业的水、强弱电气等各项设备设施系统在交付时已无法满足正常使用功能,则出租方应该对上述系统更新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再行交付承租方使用。



物流仓储设施出租房和承租方的物业管理责任划分


其次,就合作标的的交割事项而言,物流仓储设施的出租方在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时,应该将租赁物业的物业设备设施(指停车场、总配电室、空调机房总控制间、消防控制室等)及租赁物业的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一并移交给承租方。同时,出租方还应该将水、电、气等各类公用事业费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在此之前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由出租方支付,在此之后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由承租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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