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号文件讲了很多也很全面,概括起来四个方面最重要: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使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要在社会组织中建党组织。文件规定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不仅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还要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是建立健全一套日常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薪酬待遇、财务管理、项目运作、会费管理、廉洁自律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是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自律联盟。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自律联盟,以民带民、以民管民,这也是社会自治的有效方式,在一些国家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比如,一些社会组织自律联盟通过制定行为规则、评估标准、声誉管理等形式来规范成员的行为,都有较好的效果。我国也开始重视社会组织的行业组织的自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112条里就有两条(第十九条、第九十六条)强调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问题。这次中办发46号文件明确指出:“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总之,要把社会组织培养成自己能够开拓、自己能够运作、自己能够纠错这样一种主体,只有这样的社会组织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当然,讲社会组织的自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治是有底线的,那就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虽然我国还没有单独的社会组织法,但慈善法已经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正在修改,不久就会出台,另外党和政府还制定了为数不少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社会组织的依法自治问题总的说是有依据的。
(五)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这是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它解决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外在条件、外在环境问题。社会组织要走得好,内生动力是第一动力,是最主要的,但不意味着外在条件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有些时候,社会组织的内生动力也是外在条件和环境“逼”出来的,有的离开了外在的紧约束,离开了“逼”这一推力,内生动力也会失灵。因此,只有内外结合,共同作用才能使社会组织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对党和政府来说,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的外在条件和环境问题,必须有两手:一手是引导、培育、扶持,这是激励的一手;一手是监督、管理、检查,这是约束的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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