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行政性,类似国外的非政府性,也就是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组织,不是政权机关,没有行政职能,不能行使行政的职权,工作方式方法也与行政机关不同,各社会组织之间彼此独立,无上下隶属或指导关系。
在坚守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和非行政性上,近年来我们作了不少努力。比如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再比如,我们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等等。但总的看,这方面的问题还很多,还要继续努力。
(三)必须坚持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这个问题是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的外在体现,解决的是社会组织究竟要干什么的问题。自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一直是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2016年中办发46号文件又重申了社会组织的这一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的要求,可以说,“四个服务”的要求更加完善了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只有符合“四个服务”要求的社会组织才是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这个社会所欢迎的社会组织,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内在需要。
为什么要这样说?大家知道,当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人民就成为国家的主人,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就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搞建设,就是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社会组织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同市场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自身之间都不存在利益的根本对立,不存在谁推翻谁的问题,大家都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动者、参与者、服务者。尽管各行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考量,甚至相互之间以及内部还存在局部的利益冲突,但这种利益考量、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利用协商、共商、民主等方式是完全能够调整完善的,不需要也不应该采取革命战争年代的暴力方式、极端方式、街头政治的方式来进行。所以,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把公民社会看成是善的化身,把国家视为恶的根源,形成公民社会与国家两极相互独立而且对立的思维,或许适合西方国家的国情和需要,但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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