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社会组织是和政府、市场并立的第三方或第三部门。在我国,社会组织工作、社会组织领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重要方面,我们不仅不能放弃,而且应当自觉地、主动地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中央文件已经有明确部署,比如,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组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议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的领导,等等,这都是主动行使好领导权的体现,要落实下去。
二是在中观层面,即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的领导,用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统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职能部门,它们大多数是党政部门,手里握有社会组织的“生死簿”,审批准入一个社会组织、注销或取缔一个社会组织、处罚一个社会组织,都应当放到是否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是否有利于党完成执政使命的高度来考量、来安排。有了这种意识,我们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职能部门就会在社会组织的登记入口、检查评估以及扶持政策制定和活动综合监管中,把党的主张贯彻到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
三是在微观层面,即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起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在社会组织建设的经验积累和话语权上一直处于高位优势。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翻译和出版了大量国外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等方面的书籍和文章,随着这些书籍和文章的传播,贯穿其中的思想观点、价值理念等等也传播开来,加上国内一些同志有意无意地给予推崇,这种传播的势头很猛。有的人说话、演讲“言必称希腊”,有的同志写文章,其蓝本、其引文、其理念基本是西方的那一套。反观我们自己的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社会组织价值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等,还没有跟上,还很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这两方面的情况加在一起就造成了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思想迷茫甚至混乱。比如,我到一个地方调研过程中就听到他们介绍社区治理的办法和经验,说是多元治理,说各个组织是合作共治的关系。我就纠正说,这是西方的理念。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一个执政党,更是一个领导党。习近平总书记说:“在当今中国,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或其他什么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的领导制度和领导体制,国外少有、西方没有。如果对这些东西不了解、不把握,简单套用西方的那一套,肯定要碰壁。就拿基层治理来说,不少发达国家的基层确实是多元治理、合作共治,但中国不一样。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明确写道:“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党的城乡基层组织是一切工作和一切组织的领导核心。不能仅讲多元治理、合作共治,还要讲多元中谁是领导,合作中谁是指挥,这样才全面,才没有简单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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