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中国,社会组织必须树立主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理念。落实这一要求,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社会组织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各级党委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二是社会组织要支持有关方面开展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中。这方面,201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16日,中组部召开了“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一个文件、一个会议都说得很清楚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这个文件也公开发表了,大家可以找来好好读一读。这里有一个问题我要提醒我们做实际工作的同志特别是一些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注意,有的人对为社会组织党建提供条件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对社会组织是个负担。我认为这种看法是糊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不是普通人,他们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在工作实践等多方面,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社会组织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只会有利于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我们登记管理机关的同志要不断宣讲这个道理,打消他们的顾虑或不正确看法。
(二)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和非行政性
这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社会组织之所以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之所以不同于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之所以不同于行政组织、政权机关,就在于它的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是针对营利性而言的,非行政性是针对行政性而言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条,才能是社会组织。这次中办发46号文件要求,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使各自归位,发挥各自功能,不能四不像,只有这样,经济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关于非营利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综合有关法规政策,非营利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坚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什么社会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举个例子说明吧。一个基金会,可以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去投资、赚钱、营利,但基金会要清楚,你第一位的使命是尽快把慈善资源送到受益人手里,只有保证不耽误这一使命的前提下,你的行为才是合理的,你如果不去完成第一使命,而是只顾赚钱,那就背离了基金会这一社会组织的设立宗旨,就有以营利为目的之嫌了。谁应该以营利为目的?那就是企业,是市场组织,它们的天职就是赚钱、营利而不是相反(当然是合理合法经营)。二是资产投入者对投入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四是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的使用和处分一直按照投入时的目的或者近似目的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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