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极端天气、重要活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港口作业、业务和服务调整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要及时通过其门户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EDI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告栏等渠道,对外发布作业和服务调整以及预计恢复作业和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
1.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行业倡导和客户需求,制定包含作业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信息传输、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通过其门户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客户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告栏,或者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对外公布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并切实履行,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2.港口经营人制定并公布的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包括但不限于:①客户服务。响应时间、举报投诉反馈及时率、到岗准点率、业务线上办理率、信息传输时间、作业规范性、文明服务程度等。②停泊服务。集装箱班轮保班率、班轮直靠率等。③货物作业服务。装卸船效率、装卸车效率、集装箱提送箱时间、落实查验要求的作业时间、闸口等待时间、中转对接率等。④拖轮作业服务。拖轮计划兑现率、拖轮作业准点率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制定并公布的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包括但不限于:①客户服务。响应时间、举报投诉反馈及时率、到岗准点率、业务线上办理率、信息传输时间等。②理货服务。理货计划受理时间、理货作业时间、理货产品信息发送及时率、理货交付正确率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符合自身业务类型特点、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承诺和作业时限。
(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业务办理服务。
1.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根据需要设立线下业务办理柜台,为客户提供集中办理服务。建立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为客户提供网页端、移动端便捷高效的业务办理服务。鼓励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断完善和拓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服务功能,提供“一站受理、一次结费、一趟办结”的“一站式”业务办理服务。
2.港口经营人在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提供符合自身业务类型特点、满足客户需求的业务和服务功能。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业务和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①集装箱业务。进港计划受理,提送箱、查验作业预约,船舶信息预报、船舶进出港EDI报文导入,装箱单预录入、箱货信息更改等。②散杂货业务。作业委托、进提货预约,货物运单及货物信息填报,水尺(一种计量方式,指通过对承运船舶装载或卸载前后进行两次水尺测量,确定装载或卸载货物重量,普遍用于大宗散货计量)、衡重(一种计量方式,指汽车、火车驶入衡重通道,通过磅道、轨道衡等称重设施计量货物重量),船代报港等。③拖轮业务。拖轮作业申请,电子签单等。④其他及延伸服务。费用结算,穿梭巴士订舱,散货发运,货主数据对接,智能排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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