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并落实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管理制度的;

(二)面向公众的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公布或者备案货物运输总条件的;

(三)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

(四)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将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公布、备案或者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

(五)境内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将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进行备案的;

(六)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要求进行更新备案的;

(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航空货物运输手册的;

(二)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场内转运或者装卸作业的;

(三)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的;

(四)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隐瞒、漏报或者变造、伪造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

(五)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承运人提供的或者经承运人认可的航空货物运输手册进行操作的。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二)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托运人,是指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四)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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