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航空货物收运、场内转运、装卸等货物地面操作业务的企业。
(七)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八)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0号)和2000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