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本细则发布之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填写预计拆解完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年当批次项目申报时间下一月最后一日,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计拆解完工时间对应的船龄系数核算补贴资金。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清单后下一月最后一日至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后30天内(含)船龄系数降档的,在项目清单下达后60天内(含)且当年度完成拆解并注销所有权证书,可按照降档前的船龄系数发放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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