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复核各省上报的项目清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核实项目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以及是否满足资金拨付条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各市上报的项目清单,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项目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补贴金额准确性等,负责会同海事部门实施拆船现场监管。

第十九条 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二十条 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机构应当加强新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新建船舶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建船舶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个人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相关失信情况计入主体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伪造虚假报废船舶信息,船舶报废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船舶建造或拆解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的,禁止参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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