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视频和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交通运输部牵头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船舶类型、总吨、补贴金额等信息,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拆解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船舶拆解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建造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新建燃油动力船还应提供对应拆解船舶的《拆解完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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