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放开铁路运输市场
加快推进前置性审批制度改革,清理铁路领域在市场准入操作层面实际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加快制定和完善铁路准入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加紧制定和优化市场统一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具备资质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铁路货运、高速客运领域,给予其足够的市场机会。无歧视地向有能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国内企业开放铁路路网。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形成市场化铁路运价机制
价格是经济主体在市场运行中调节供求关系、合理配置资源、获取正常经济收益、参与竞争的重要机制。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运输需求多元化以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日趋增强等,使得建立以市场定价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成为必然。铁路企业依据运输市场的需求自主定价,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铁路普通客运方面,采取上限运价制,在价格上限前提下,铁路客运企业根据供需进行调整。高铁客运价格完全放开。铁路货运运价,除军事战略物资由国家统一定价外,其他各类物资运价完全放开。
(四)健全多元化铁路投融资体制
明确界定政府在铁路发展中的财政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公益性较强的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输服务。按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统筹规划车辆购置税、燃油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等专项税费的使用,发挥其在促进铁路运输发展和改革中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运用PPP模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激励机制设计,形成公平规范的公私合作机制。建立铁路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财务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防范政府投资或政府担保投资项目的债务风险。现有铁路债务问题可以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本、引入战略投资者、特许经营、上市、资产证券化等组合方案来解决。
(五)完善公益性铁路提供机制
根据公益性程度对全国不同区位的铁路线和运输服务进行分类。依据不同属性,合理界定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服务方面的责任。对于具有公益性属性的铁路线,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其建设职责;对于具有商业性属性的铁路线,则可采取市场化建设和经营机制,使其具备吸引其他经营主体和外部资本进入的条件。政府投入铁路的资金实现专款专用、透明和可监管,防止资金转移和挪用。同时,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政府通过签订公共服务合同的形式向铁路运输企业购买具有公益性的运输服务或明确规定对部分业务提供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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