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管理的有效性。就是说你能不能管得好、管得住。管理学上讲,任何管理都有半径、都有幅度,超过这个度就失效或减效。要管好,你要么增加管理力量,要么增加管理手段,要么提高管理效率,但在一定时期内加人、加物不是说办到就能办得到的。比如东部一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只有一个公务员在管理社会组织,他一共管了登记的5800个、备案的8500个,两者相加一共14000多个社会组织,我真的不知他们如何能管好?如果我们没有配备足够的力量,就不应该准入那么多社会组织,否则,管理只会流于形式。不出事是暂时的,出事是必然的。

第三,社会组织的效用。早在1999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对待民间组织,不能片面追求数量,重要的看质量,看它能否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从理论上讲,如果社会组织主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这样的社会组织越多越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反之,社会组织越多,社会震荡就越剧烈,社会的分化和撕裂就越严重。 

(四)关于有与无的问题

所谓“有”,就是指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为社会组织时首先由业务主管单位拿出意见,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所谓“无”,就是指社会组织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由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责任,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直接登记。有与无是个涉及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乃至20世纪90年代社会组织管理都是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直接登记是进入21世纪以来提出的改革任务。较早提出这一任务,是2012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决定又重申了这一要求:“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登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四类组织直接登记上走得比较快、比较远,有的甚至已超出了这四类社会组织。中办发46号文件认真总结了这方面的工作,用了“稳妥推进直接登记”这一提法,需要注意的是,“稳妥”前面没有“积极”二字,不是“积极稳妥”,仅仅是“稳妥”而已。如何个稳妥法?文件除对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新规定外,其他三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都有了新的明确的界定,什么是新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告诉了你直接登记的范围,过去只是说,这四类组织直接登记,这次对这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作了限定,明确了范围。如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而且明确只在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层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登记了。这四类社会组织并不是像我们有些人想象得那样,只要沾点边就可以直接登记。这是我们思想认识的深化,是对新经验的总结。当然将来各方面条件好一些了,直接登记的范围还会扩大一些,但从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看,以双重管理体制为主将是长期的。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如果从原因上看,恐怕有两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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