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们目前的管理体制而言,有三种:第一种是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二种是登记时由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责任,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直接登记;第三种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管理体制。比较来比较去,我感到问题较多,管理没有压实,风险最大的就是第二种,即由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责任,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直接登记。因为在第一种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门的帮手,是民政部门的风险防范大堤;第三种体制下,党建责任由党建机构承担,外事、新闻出版等都有归口部门承担,综合监管也已明确各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有责任,但相对明确和有限。但第二种体制,既失去了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托,又没有进行脱钩,责任绝大多数都压在了民政部门身上。出路在哪里?出路有四条:一是今后四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就要进行“五个脱钩”意义上的直接登记;二是实行直接登记时拿不准的要多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三是原来存量的直接登记组织逐渐进行“五个脱钩”的试点,把有关任务和责任转出去(现在正在做的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还有三类组织没有做);四是其他的一律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没有想好、没有准备好后手,不要轻易开直接登记的口子。
(五)关于放与管的问题
这是管理中的一个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中有一个现象叫“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社会组织如何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个魔咒,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跳出来?这次中办发46号文件提出了坚持放管并重的要求。
什么叫放管并重?我的体会就是要讲兼顾、讲辩证,讲中庸,不走极端,不搞一头轻一头重,既不要放而不管,也不要管而不放。
近年来,我们在社会组织改革上按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向社会、向基层、向社会组织放了不少权:一是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二是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是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是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五是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要求;六是外国商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不再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民政部进行;七是慈善组织的登记机关下放到县级;八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等。权力不会消亡,放出去的权力应当设计好放后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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