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24〕157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规范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2日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依据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邮政快递等领域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统筹利用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领域基础设施、运输线路、运营信息资源,创新农村运输服务,更好满足农村群众出行、货运物流、邮件快件寄递需求的服务模式。

第三条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包括参与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农村客运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站点运营单位等。鼓励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明确具备本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协调农村客货邮运营所需资源的经营者作为牵头单位,合理设置投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体育、烟草、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沟通协作,支持农村客货邮经营者拓展经营范围,增强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鼓励农村客货邮经营者结合当地交通运输、邮政、产业、民俗、文化等地方特色,打造标识性强、易于推广的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品牌,规范和促进农村客货邮发展。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六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具备与开展农村客货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及人员,配置与业务流程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运营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作业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服务质量。

第八条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应岗位操作流程,具备与相关业务适应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知识技能培训。

第九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建立运营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数据共享共用、信息跟踪查询、安全管理等功能。

第十条  鼓励农村客货邮运营牵头单位与其他农村客货邮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宜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利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服务投诉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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