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使用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时,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规定,行李舱和车内物品存放区装载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不得在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载运旅客。
第二十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利用行李舱或车内物品存放区代运邮件快件时,鼓励使用标准化的物流周转袋(箱),提高装卸运输效率。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做好车辆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持车辆卫生整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章 作业流程
第二十二条 鼓励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为寄件人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协助寄件人完成下单操作,告知寄件人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等有关规定。鼓励县级客货邮站点经营者利用自动化分拣设备提高邮件快件等分拣效率。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落实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等制度要求,具体操作符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捆扎或包装。需冷链寄递的快件,宜选用符合规定的冷链快递保温箱等设备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在装卸邮件快件时,应认真核对邮件快件数量或物流周转袋(箱)数量、班次和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完成装卸作业。邮件快件装载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滑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货邮车辆驾驶员应平稳驾驶,停靠途中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得在客货邮站点以外装载邮件快件。在停靠点装卸作业时,应选择安全的地带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在交接邮件快件时,应检查邮件快件包装或物流周转袋(箱)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村级客货邮站点经营者应及时投递或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快件。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车辆、设备、场地、信息安全等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运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规定,开展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目录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客货邮运营车辆装备覆盖驾驶区、旅客区、行李舱和车内物品存放区的视频监控装置,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加强突发事件处置培训和实操演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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