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公开透明的运营服务标准,依法依规确定服务项目和计费规则。不得对邮件快件取件进行违规二次收费。

第三十三条  在运营服务过程中,邮件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根据协议约定等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公布服务投诉方式,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及时与投诉方进行沟通。鼓励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定期梳理、总结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客货邮运营情况监测,对农村客货邮经营者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农村客货邮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抄送:部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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