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站点设置
第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货邮服务站点(以下简称客货邮站点)的位置、数量、规模和功能。客货邮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客流、物流需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优先利用县级汽车客运站、邮政快递分拨中心、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设施,通过功能拓展或改造提升等方式,打造县级客货邮站点,建设县级共同配送中心,实现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配送。
鼓励优先利用或改造提升乡镇汽车客运站、公路养护站、邮政支局所、供销服务站等,打造乡镇客货邮站点,提供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综合服务。
鼓励依托村民服务中心、邮政村级综合便民服务站、乡村商超、电商服务站、供销服务点等,打造村级客货邮站点,提供综合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相互独立的客运服务区、货物集散区、邮件快件处理区和车辆停放区,鼓励拓展农产品展销、旅游、电商直播、汽车充电、汽车维修等服务功能。
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客运服务区、邮件快件处理区,结合实际需要鼓励设置货物集散区、车辆停放区、农产品展销区,以及拓展汽车充电、直播电商、政务服务、金融缴费等便民服务功能。
客货邮站点应合理设计旅客进出、货物集散、邮件快件处理等流线,确保衔接顺畅、互不干扰。
第十四条 鼓励客货邮站点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候车、安检、货物和邮件快件处理等设备。
鼓励县级客货邮站点配备自动化分拣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农产品展销、旅游咨询、电商直播、汽车充电、汽车维修等设备。
鼓励乡镇和村级客货邮站点配备货架、智能扫描终端、智能交接箱、智能快件箱等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农产品展销、政务服务、综合便民服务、汽车充电等设备。
第四章 运营线路
第十五条 鼓励在邮政快递服务需求相对较小且多为小件、散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
鼓励在农村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服务需求相对较大或多为大件的地区,发展货运班车模式。
第十六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结合农村群众出行需求、邮件快件运输需要等,合理优化运营线路、调整停靠站点。
第十七条 通过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的运营线路应充分保障旅客便捷乘车需要。鼓励采用在车辆停靠站点设置交接箱、邮件快件到达前预通知等手段,避免因邮件快件装卸作业大幅延长旅客等待时间。
第五章 运营车辆
第十八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运营需要,选用配备行李舱或车内物品存放区的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鼓励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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