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运输食用植物油等散装食品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使用专用容器或者车辆,容器或者车辆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材料制成,并定期对运输容器或者车辆进行清洁。

第五章  途中运输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双方约定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人安全注意事项并经押运人签认,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押运条件。

押运人应当遵守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熟悉所押货物特性,加强所押货物运输途中安全防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实际名称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当依法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当中止运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处置,并报告当地铁路监管部门。

(二)货物包装或者装载加固有异状危及运输安全的,进行整理或者换装。

(三)运输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遇到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必要时依法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扣押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鲜活、危险货物等性质特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铁路货物运输阻碍,可能造成货物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并约定处置方式。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凭封印交接。

(二)未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

1.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

2.敞车、平车等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三)罐车:凭人孔盖关闭状态交接。

(四)集装箱: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交接,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接收的托运人装车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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