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于2026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2月3日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车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益性货物运输任务,优先运输国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物资以及国家调运储备物资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
第五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运输费用,创新铁路提单,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中使用的机车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强制性标准。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力机车、新能源机车或者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内燃机车开展铁路货物运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整车运输、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约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的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铁路建筑实际限界。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货物(含托运的机车、车辆等),托运人应当确保货物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关技术证明或者文件。
第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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