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发站、装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到站、卸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发站、到站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

(三)货物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四)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

(五)货车类型和车号、标记载重,集装箱箱型和箱号;

(六)施封号码,篷布号码;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

(二)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

(三)托运人装车或者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者约定的交接地点;

(四)对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检查核验货物名称、件数以及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

(五)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六)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托运人、收货人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的回送;

(八)严格落实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公平高效配置货车、路网等运力资源,及时高效办理货车中转、空车配置等;

(九)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

(二)货物需要包装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包装;没有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三)托运人装车的,装车前应当对车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装载,并及时完成装车或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应当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铁路运输要求,装箱前应当对箱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

(五)及时将领货信息(领货凭证)通知(寄送)收货人。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输费用;

(二)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及时领取货物;

(三)收货人卸车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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