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每版标准的修改及专家论证,主起草单位应对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汇总,并形成会议纪要发放起草小组其他成员,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
20. 标准起草应符合GB -200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21. 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如需对项目进行调整需由归口标委会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报物流标委会秘书处,由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分标委会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五章 征求意见阶段
22. 准征求意见稿须在标准起草小组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其格式及内容应符合GB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23. 标准征求意见稿须经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初审后,并填写《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见附件)报物流标委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征询意见。报送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材料包括:
(1)《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计划(征求意见函、发放方式、发放领域等)。
24. 《标准编写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项目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的意义
(3)国家(行业)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
(4)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国家(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9)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以上各项可依据标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删减。
25.  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及时间要求:
(1)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全国物流标委会委员、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各地方质检局,物流及相关行业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物流领域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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