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放方式:可选择网站刊登、邮件发送、函件邮寄等;
(3)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
26. 《征求意见函》应由物流标委会或分标委会拟定,其附件中《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的表格为统一格式,以利于意见的综合、整理;归口的标委会应协助主起草单位共同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的收集工作由主起草单位完成,对于逾期不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27.  对复函的意见主起草单位应进行整理,经起草小组研究后提出采纳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表明不采纳的科学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归口的标委会应协助补充调研,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以解决分歧,完成标准送审稿。

第六章 审查阶段
28.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新制订标准原则上采用会审方式,修订和复审的标准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29. 标准专家审查可由物流标委会或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组织。
30. 由分标委会组织的专家审查,在审查前应对提交的审查标准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在审查前一个月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可电子版本):
(1)《标准文稿及相关材料初审表》
(2)标准审定稿(其格式及内容应符合GB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3)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4)《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
(5)审查会的专家名单建议。
31. 审查材料经物流标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会审或函审;专家审查如采用会审,审查会时物流标委会秘书处需安排一人参加。
32. 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物流标委会委员或分标委会委员组成,如标委会中缺少审查标准所涉及物流领域的技术专家,可委托标委会以外的其他专家。
33. 审查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应设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专家应包含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政府部门的代表等专家,标准使用方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专家组中不应有标准的起草人。
34. 会审资料应在审查会议前七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审查的每一位专家。
35. 会审专家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36. 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审查专家签到名单,《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标准编制说明中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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