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采用函审时,函审材料应在函审表决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函审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38. 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见《函审结论表》),后附函审人员返回的《标准函审单》。

第七章 批准阶段
39. 审查后,归口管理的标委会应指导标准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行业)标准报批稿,并完成其他报批材料。
40. 归口分技委会应对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在审查会后一个月内将材料报送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的材料应以纸质和电子版本两种方式报送。报批的材料应包括:
(1)“标准报批清单”(2份)
(2)“标准申报单”(3份)
(3)按标准编制要求完成的标准报批稿(5份);
(4)“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及有关附件(3份);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后附《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专家名单(见附件)(各3份)
(7)采用函审时,提交《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后附《函审单》(各3份)
(8)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3份)。
41. 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42. 在标准报批阶段,标准归口标委会应按物流标委会秘书处要求组织主起草单位补充及修改标准的报批材料。

第八章 复审阶段
43. 标准实施后,物流标委会根据科学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组织有关单位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审查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45. 由分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复审后,应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材料要求一式5份)。
46. 复审处理意见分为: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2)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而重新列入计划;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47.  对需重新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归口的标委员应按标准立项要求执行。


附件1:工作组组建相关材料
       《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组组建要求》
       《XXX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组》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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